我想看看作为一个理想主义小市民能否推动社会的一点点进步,于是做了这么一个社会实验。
至少 2 年多的时间里,路过小镇某村村口一代(也可以说某工业区),闻到恶臭,夜间尤其臭,感觉是附近工厂在偷排废气。于是我就向有关部门反映,在 2 年多的时间内,我多次拨打环保部门 12369 和为民服务中心投诉电话,反映某某路某某路段有恶臭,疑似有工厂排放废气,遭到工作人员推诿,工作人员声称:
- 我没有提供排放废气的具体企业名称,只有地址,按照他们的规定这种情况不受理,
- 为什么只有我一个人投诉,没有其他居民投诉,(言下之意是不是我吃饱了撑着来没事找事)
- 把街道分管副主任和街道环保员的电话号码给我,让我到街道工作人员去反映情况。(踢皮球)
在拨打电话没有的到解决的情况下,我想到了网络,多次在当地论坛、当地政府部门专门设立的网站、上级部门网站和微博上反馈问题,一直没有任何回复和反馈。最后有两次在微博上联系了 @我县发布, @我县发布终于与我联系,说环保部门已处理该问题,发现排废气的企业,并责令该企业改正。事后 @我县发布 要求我把微博的有关内容删除。
这次社会实验反映出来的几个问题:
- 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政府部门的几种说辞:第一没有具体企业名称的举报不予受理,第二为什么只有我反映没有其他居民反映该问题,第三要我联系街道,都是推诿和不作为。
- 企业违法成本低。该企业排放废气长达数年,被有关部门发现后仅仅责令改正,没有处罚,违法收益高违法成本极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和后续对企业的软处理,很容易让群众觉得是官商勾结兵匪一家。
- 公民维权不容易。就这么小的问题,完成通过各种渠道投诉了足足长达两年,我是本着做实验的目的进行下去的,一般群众估计就灰心认命了。
- 网络介入推动解决。多次打 12369 和为民服务中心电话均没有被受理,直到在微博上向@我县发布 反映才得到回复。让我想起网民的一句吐槽:报警不如报微博。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内容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限和违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处罚由国务院规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
(二)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
(三)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
(四)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